桂政发[2018]14号 关于印发《桂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桂政发〔2018〕14号
桂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桂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桂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桂东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7日
桂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产业主导,全面发展”战略,鼓励投资者来桂东投资创业,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郴办发〔2017〕4号)、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重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的实施意见》(郴办发〔2018〕9号)精神,依照公平竞争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在桂东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公司,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政策,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
第三条 本政策重点鼓励的投资领域为:生产加工型工业、农业产业化、旅游业、商贸服务业、高新技术、外资项目等。
第二章 项目优惠政策
第四条 生产加工型工业项目
1.对购买土地并按合同约定如期履约投产实现税收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和年均税收贡献度不低于10万元/亩的生产加工型工业项目,奖励7-10万元/亩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含),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和年均税收贡献度不低于10万元/亩的产业项目,奖励10-15万元/亩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 工业集中区规划范围内企业属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予以执行大工业目录电价,属执行大工业目录电价的予以补贴基本电费。省、市有政策可执行更低电价的,则执行省、市政策。
- 工业集中区规划范围内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缴标准厂房租金60%返还,按企业实际支付电费再补贴50%(每年再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缴标准厂房租金70%返还,按企业实际支付电费再补贴50%(每年再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纳税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缴租金80%返还,按企业实际支付电费再补贴50%(每年再补贴最高不超过75万元)。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
- 对在我县从事蔬菜种植项目土地流转10年以上的企业,流转土地在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前三年按实际支付土地流转费用20%给予奖励;流转土地在1000亩以上的,前三年按实际支付流转土地费用的30%给予奖励。
- 对在我县从事中药材种植项目的企业,参照《关于加快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7〕3号)文件予以奖励,对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的中药材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0元,3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0元,5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00元。
- 涉及农产品精深加工的部分,按照第四条政策执行。
第六条 旅游业项目
- 对购买土地并按合同约定如期履约投产实现税收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的旅游开发、健康养生养老项目,奖励10-50万元/亩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民宿类项目,依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点状供地方式供地。经县发展旅游文化产业工作领导小组评定为精品民宿的,对所建设的木屋补贴100元/平方米、干打垒房补贴150元/平方米、竹屋补贴200元/平方米。
第七条 商贸服务业项目
-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购物中心等商贸服务企业,自营业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按向税务部门申报年营业额(销售收入)的0.2%予以奖励。
- 对按合同约定如期履约投产实现税收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含),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和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物流、配送中心、大型仓储等项目,按工业用地的价格供地,企业自行负责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平整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5%予以奖励。
- 对新组建并实现进出口业绩20万美元以上的破零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经省市认定的进出口业绩倍增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开展外贸进出口、加工贸易进出口业务,按向县税务局申报的进出口实际业绩对外贸进出口、加工贸易进出口分别给予0.03元人民币/美元、0.05元人民币/美元的奖励。
第八条 高新技术项目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的新落户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外资项目
对当年落户外商直接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项目,由县财政按该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外资部分的3%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落户外商直接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县财政按该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外资部分的2%给予奖励;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完成增资审批手续且到位资金突破500万美元的,由县财政按该实际到位外资部分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新落户外资企业投资者来源地突破我县现有的国别或境外地区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其他项目
- 对投资总额大、强度高,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税收贡献大,符合我县功能布局和“四规合一”的重点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 设立或迁入我县的企业总部或结算中心,当年新增税收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50–100万元;当年新增税收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奖励200–300万元。
- 投资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非营利性民办公益事业项目的,可按成本价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购买商服用地的营利性民办公益事业项目,可奖励10–50万元/亩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其他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以政府委托招商代理服务的方式与2–3家海内外投资促进机构、经贸合作服务机构、华侨华人团体、境内外商会协会、企业或中介组织签订委托招商服务协议,给予招商中介奖励,授予“桂东县招商顾问”称号。
第十二条 企业高管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我县居民同等待遇,并享受家庭人口户口随迁绿色通道、子女教育绿色通道、医疗健康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 对重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五个一”(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推进机制。对无审核管理的项目,先建设后验收,竣工即验收,验收合格即发证;对有审核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从立项到开工的审批办理时间不超过50个工作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政策涉及的所有优惠和奖励的认定及兑现,实行部门牵头负责制,工业项目、商贸服务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由县经济与科技商务局负责,农业产业化项目由县农业局负责,康养旅游业项目由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县民政局负责,工业集中区内项目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外资项目由县投资促进事务局负责,其他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符合本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择优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于每年1月份将优惠政策奖励和补贴申请报送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审核汇总后,提交县审计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具体项目所享受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认定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由桂东县投资促进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政策发布之前已经生效的招商引资合同明确的优惠政策,以原合同为准。本优惠政策所规定的内容如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重复,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项目优惠和奖励,本优惠政策未明确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印发